
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我國開始醞釀加入ATA公約,實施暫準免稅進口制度。九十年代初,按照國際公約及國際商會的有關規定和程序,我國開始啟動籌備工作。
1992年5月18日,國務院印發國函(1992)49號文——《國務院關于決定加入《暫準進口的公約》等有關暫準進口的國際海關公約的批復》。批復表示,我國決定加入《關于暫準進口的公約》(伊斯坦布爾公約),并接受其附約A《關于暫準進口單證的附約》和附約B1《關于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供陳列或使用的貨物的附約》,同時加入《關于貨物暫準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ATA公約)和《關于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國務院同時批準,我國加入上述公約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作為相關單證的出證和擔保協會,承擔ATA單證冊出證和擔保工作。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于同年8月在其法律事務部設立ATA處,專門負責ATA公約和伊斯坦布爾公約的實施籌備以及我國ATA單證冊的出證和擔保工作。
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外交部于1993年8月27日向世界海關組織,遞交了加入《關于暫準進口的公約》、《關于貨物暫準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ATA公約)和《關于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的文書,上述公約于1993年11月27日起對我國生效。1993年10月25日,國家海關總署印發署監[1993]1373號文——《關于授權中國國際商會為ATA單證冊的出證和擔保商會的批準書》,明確指出,經國務院批準,海關總署根據公約的有關規定授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作為中國ATA單證冊的出證和擔保協會,承擔ATA單證冊的出證和擔保工作。1997年11月24日,海關總署向世界海關組織秘書處發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暫準進口單證制度通知書》,正式通知對方:中華人民共和國于1998年1月1日起實施ATA單證冊制度;ATA單證冊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所有的海關辦公室均受理ATA單證冊;適用語言為中英文;對郵運貨物提出保留,以及其它依據國際公約和國內法接受的過境貨物范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為出證和擔保協會。1998年2月6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簽署了《關于建立ATA單證冊國際海關連環擔保系統的議定書》和《關于國際商會世界商會聯合會采用ATA單證冊制度的聲明》,確認同意承擔ATA單證冊制度項下有關義務。至此,ATA單證冊制度得以正式在我國實施。
隨著我國ATA單證冊制度實施的不斷深入,ATA單證冊簽證量的快速增長,我國ATA單證冊制度的實施環境也在不斷優化。一方面,中國海關和中國商檢等監管部門對ATA單證冊制度的了解逐漸深入,促使他們意識到ATA單證冊制度的國際性和便利性在我國改革開發和對外交流工作中的重要性,并認識到ATA單證冊制度給監管帶來的風險微乎其微,因而制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ATA單證冊制度發展的監管政策。另一方面,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利用其商會性質和系統資源,在不斷完善簽證網絡建設的同時通過各種渠道積極推廣ATA單證冊制度,使我國外貿、文化、科技等各個行業的臨時進出口活動當事人對這項制度有了全面的了解并能夠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正確地使用這種通關工具。在上述兩方面積極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有關 ATA單證冊使用的各種規章制度逐步健全,ATA單證冊的通關優勢日益凸現,越來越多的臨時進出口活動當事人開始習慣ATA單證冊這種通關方式。